
建设单位
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IDI)
工程施工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
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
勘察设计咨询单位
工程投标保证保险
工程总承包(EPC)履约保证保险
工程勘察责任保险
建筑师执业责任保险
工程设计责任保险
造价师执业责任保险
施工单位
工程投标保证保险
工程总承包(EPC)履约保证保险
建造师执业责任保险
缺陷责任期质量保证保险
工程施工合同预付款保证保险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
安全工程师执业责任保险
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装配式建筑装配质量责任保险
监理单位
工程投标保证保险
工程监理责任保险
监理工程师执业责任保险
供货单位
工程投标保证保险
供货履约保证保险
供货预付款保证保险
投保人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
(详见条款)
投保人违反供货合同规定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
(详见条款)
投保人拖欠农民工工资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详见条款)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约定履行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维修义务,给被保险人造成直接损失。(详见条款)
1.物质损失部分:责任免除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及其(1)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2)保险合同列明的其他有关费用;
2.第三者责任部分: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法律费用。(详见条款)
1.物质损失部分:责任免除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及其(1)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2)保险合同列明的其他有关费用;
2.第三者责任部分: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法律费用。(详见条款)
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地点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储存等活动过程中,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其从业人员人身伤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2.保险事故引起的法律费用。(详见条款)
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由投保人合法开发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保险人委托的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机构检查通过的,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因工程质量潜在缺陷发生下列情形,造成保险单载明的建筑物的损坏,经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修理、加固或重置的费用:
(一)主体结构整体或局部倒塌;
(二)主体结构整体倾斜或地基不均匀沉降程度超过设计规范允许值;
(三)阳台、雨篷、挑檐等悬挑构件坍塌或出现影响使用安全的裂缝、破损、断裂;
(四)主体结构部位出现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变形、破损、断裂。
发生保险事故后,下列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拆除建筑物、清理保险地点残骸的费用;
(二)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合理的诉讼及仲裁费用;
(三)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被保人由于设计过失而引发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及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详见条款)